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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车辆禁止挂靠单位或个人

2013-12-12 15:36   来源:兰州晨报    打印本页 关闭

    

  央广网兰州12月12日消息 12月11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为严防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省交警总队对全省危化运输车辆驾驶员资质、道路行车规定进行了明确,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其他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资质、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凡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停止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单位,不得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槽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轮胎磨损程度、罐体安装牢固程度及夜间反光标识设置等,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须立即整改;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的,必须恢复车辆原状;按规定应当报废的,依法强制报废。

  此外,省交警总队明确,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其他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在G30宝天高速公路隧道、乌鞘岭隧道群通行;通行在省内其他高速公路隧道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责编:张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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