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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调整停车费 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2015-10-08 10:54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关闭

    

  原标题:小区调整停车费 要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央广网兰州10月8日消息 近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根据有关制定和颁布地方定价目录的程序规定,近日,省发改委对现行价格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研究制定了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并报国家发改委审定批复。新版定价目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新的定价目录分12类

  记者了解到,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中将现行的定价目录中6大类定价项目细分为12类。分别为:电力,天然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教育,医疗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文化旅游,房地产,部分重要专业技术服务。

  记者注意到,在新的定价目录中,生产销售领域取消、放开了桑蚕鲜茧收购价格;两碱外工业用盐供应价格;民爆器材流通费用标准等;在医药卫生领域取消、放开了非处方药、地方医保用药零售价格等;在公路、交通、邮政、电信领域取消、放开了铁路自备车的收费标准;港口服务收费标准等。在中介服务方面取消、放开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等。

  成品油等部分价格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新的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在新的定价目录中,定价部门中“市(州)”包括兰州新区;红古区、平川区授权实施县级政府定价权。授权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辖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食盐、成品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兼半公共客货运输、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民办学校等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参照住房物业服务划分的定价权限,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但实际上,部分政府定价价格在放开的过程中还需有一些附加条件,例如,对于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协商议价条件的,放开停车服务收费以后,企业要提高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依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如《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业主共同管理的一些重大事项,应经过半数业主的同意。(记者熊园)

责编:张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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