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论坛
中广邮箱

加入桌面 | 设为首页 | 天气预报 | 节目时间表 | 网站地图RSS定制

甘肃分网

首页 | 中央台记者看甘肃 | 甘肃要闻

 首页 > 甘肃分网 > 教育话题

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而逃”背后的真相

2014-11-19 11:58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打印本页 关闭

    

  今年2月,北京引航思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而被迫停课,拖欠学生家长费用;同年4月,在北京拥有18个教学点的英特国际少儿英语遭遇资金链问题,老板“出走”;同年9月,广州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倒闭。此类倒闭事件,培训机构负责人卷款“跑路”占了很大成分,而卷走的款项大概有三类:学生的课时费,教职工的薪资,还有合作者的合同款。培训机构倒闭带来的问题是,一些预付了巨额培训费的学生家长,四处奔走,求爷爷告奶奶,也很难拿回自己的预付款。(新华社10月20日)

  教育培训机构破产、倒闭、卷款而逃这类新闻,近年来高频次出现。舆论把这归为教育培训机构的乱象。但在笔者看来,这并非教育培训机构独有的问题,而是涉及预付款经营模式的所有经营性机构的共同问题。

  教育培训机构的一个特点是,先交学费,再上课,有的甚至是提前一次性交完多年的学费。这和预付费消费没什么两样。其风险在于,如果培训机构倒闭、关门,预先支付的学费,就可能“打水漂”。近年培训机构倒闭引发社会舆论关注,问题都集中在这方面。要防患教育培训机构的这一风险,我国有必要统一加强对预付费(预付卡)的管理,并把教育培训机构也纳入监管范畴。

  2012年9月,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凡进行备案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存管银行,存管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20%的资金。一旦“突然倒闭”,主管部门便可利用这一资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但这一办法只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教育培训机构并不在此列。因此,对教育培训机构事先收学费的行为缺乏有效管理。

  针对教育培训机构“卷款而逃”的问题,目前主要通过两条途径进行治理,一是行业自治,有的地方教育培训机构从行业声誉出发(教育培训机构破产、关门影响行业声誉),发起签订诚信承诺的活动,并设立保证金,参与的教育机构都设立保证金账户,以防机构倒闭,用以清偿预付学费者的学费,但这一行动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且各教育培训机构给保证金账户存入的钱,也不明确。

  二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规定培训机构必须把风险保证金存入政府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账号,由银行保管,但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出现问题,有的培训机构并没有注册为学校,而是注册为企业,对外以学校为名进行招生、经营,对于这类培训机构,教育部门无从监管,还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并没有按规定比例存入保证金,但监管部门并没有严肃追查。于是,当教育培训机构倒闭后,学生、家长求告无门的事,依旧发生。

  要改变这种情况,应该把预付款这种经营方式,纳入统一管理。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来说,首先要明确,所有教育培训机构都应该注册为企业——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已明确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就应该属于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因此要注册为企业,纳入工商监管。

  进一步,要对所有采用预付费方式的企业法人,应不分行业、经营规模,都纳入治理,像小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其和大规模培训机构采取的先统一收学费再开课的方式是一样的。要求所有发放预付卡、采取预付费方式的企业,都必须将规定额度的风险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并按一定比例投保,这样才能对这类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治理,也消除教育培训业的乱象。(熊丙奇)

责编:焦健

中央台简介 | 网站简介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我要纠错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版权声明
通信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 中国广播网 邮编:100866
客服热线:010-86093114 400-668-0040 传真:010-63909751
E-mail:cn@cnr.cn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 0102002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版权所有(C) 京ICP证09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