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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7-12-23 16:41   来源:甘肃省专利网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兰州市专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兰政发[2003]21号)的精神,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市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兰政发[2000]6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用于推动我市各项专利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一)财政投入;

    (二)接受捐赠;

    (三)其他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 资助专利申请。

    (二) 符合兰州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专利技术在本地区的转化与实施。(三)专利权维护。

    (四)专利信息化建设。

    (五)专利业务培训。

    (六)专利知识宣传与普及。

    (七)专利成果的展示、交易等活动。

    (八)专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九)奖励在专利领域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十)其他有关专利活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以合理有效、科学管理、严格监督为原则。第六条 建立预决算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第七条 根据当年可支配资金总额,结合当年工作重点,确定各项经费比例,合理制定预算,报市科技局核准并进行监督。如当年资金出现结余,则留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称资助专利申请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项资助的受益人。第九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接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应对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监管与指导。第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所称奖励单位的经费只能用于开展专利工作,不得发给个人。第十一条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市知识产权局有权将资助资金全数收回,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应参照本办法设立、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专利工作。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编:张磊磊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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