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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噪音袭扰,居民如何维权?
2012-07-09 11:19   来源:兰州晨报    打印本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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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各种恼人的噪音却是无孔不入,严重侵扰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成为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面对这些噪音的侵扰,人们在不胜烦躁之际,往往投诉无门维权无力。

  那么遇到恼人的噪音扰民事件,我们究竟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呢?

  典型案例

  案例1 银行报警系统“生病” 扰民一月

  从6月份起,何先生每天下午5:00至次日上午8:00的生活是在一家银行尖锐刺耳的报警警铃声中度过的。伊始,大家都以为是银行演练或者警示告警。但持续数日天天如此,起初警铃基本以间隔半小时、每次报警半小时的规律发声,其后几天则是持续高歌,已无规律可循。且警铃响声异常之大,即便相隔百米之外,在三层隔音玻璃窗后也能清晰入耳,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工作休息,夜晚更是令人心烦气躁,无法入睡。噪音扰民持续近一个月后,少部分住户在实在无法克制的情况下,选择了理性维权:

  何先生及其邻居拨打该行总行电话进行投诉,历经数次电话交涉,现状既无改观也未得到任何回复。于是,何先生等人先后向当地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投诉。考虑到上述部门面对数量繁多的投诉,工作流程等存在延时情况。何先生等人便耐心等待,但3天后仍旧无果。

  一次,在警铃大作的背景声中,何先生拨打了110报警。5分钟后辖区警员致电询问详情后出警,并称协调处理。1小时后警铃噪音戛然而止,该行部门负责人回复称设备故障问题,已关闭。之后,该银行部门负责人再次致电道歉,并保证警铃不再扰民,技术故障马上排除。

  案例2 水泵噪声超标法院判赔10万元

  2004年9月10日,北京丰台区居民李先生夫妇,委托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其居住小区开发商安装于自家楼下的水泵发出的噪声进行测量,获得噪声超标的鉴定结论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住房内噪声污染,并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费。李先生胜诉后经强制执行,获赔10万元。

  案例3 空调噪音扰民拒绝鉴定被判担责

  北京海淀区的贝女士对邻居李女士将其中央空调室外机安装于自家儿童房外墙提出异议后,经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噪音检测,测得噪音值最高达到62.1dB,根据相关国标属严重超标。贝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拆除空调室外机。审理期间,经贝女士申请,法院再度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噪音鉴定。但李女士拒绝配合检测,鉴定中心无法完成司法鉴定。 最终法院以李女士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支持了贝女士的诉请。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 宾: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泓违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 峰

  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雅娟

  主持人:哪种声音可称之为噪音,我国法律对有关“噪音”污染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

  马雅娟: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定义为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则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按照《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以及乡村住环境的噪声标准值,白天等效噪声值为55分贝,夜间为45分贝;商业、工业混杂区的等效噪声值为60分贝,夜间为50分贝;城市中交通干线两侧,白天噪声的等效噪声值为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高峰:《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包括住宅区)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杜泓违: 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设了有关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如果行为轻微的,处警告。如果行为被警告后,不改正继续实施以上行为,则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噪音扰民问题,貌似很多部门都在管,但又不知道到底是哪个部门管,常常感到投诉无门。

  高峰:传统印象中,人们多认为只要是噪音就该由环保局管,其实不然。在我国,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境噪音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四类。四种不同的噪音污染分由不同的部门进行防治管理。具体的分工是,环保局负责工业噪音污染的防治;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公安交警部门则负责交通噪音的防治。

  马雅娟: 许多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环境噪音的特点对各部门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比如,道路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偶发性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文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对辖区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主持人:事实上,面对“投诉无果”,人们更多质疑的是职能部门不作为。

  马雅娟:也并非不作为,因为噪音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的确存在一些盲区,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存在交叉的情况,因而也会出现没人管的情况。加之职能机关对于国家具体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由于涉及多部门的联动,甚至需要上级机关协调后才能执行。就拿治理商铺噪音扰民案件举例来说,环保部门对此没有执法权,而公安民警前来处警,只能口头警告为主,如果涉及其他更严厉的惩罚手段,如书面警告或者罚款,又会面临取证难的困局。

  主持人:说到“取证”,它不仅是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也是被噪音侵扰的受害人维权的重要证据。

  高峰:是的, 除了存在“执法盲区”,最让监管部门头痛的是噪音投诉处理过程存在取证难的问题。 噪音污染不像水污染、大气污染那样,市民可以通过拍照等留下证据,很多噪音因为时间短难以取证,待执法队员赶到现场时,已无法抓“现形”。即便在噪音现场,无论城管部门还是公安部门均没有检测仪器,难以作出书面处罚,顶多只能口头警告。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寻求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取证, 耗时耗力,且容易导致证据灭失。

  主持人:除了行政维权手段,另外2个案例则是对簿公堂而大获胜诉。

  杜泓违:上述案例基本穷尽了维权手段。在遇到噪音扰民时可以实施的维权途径有:1.可以直接与噪音制造方协商,让其停止侵权。2.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主要是环保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城建部门、公安部门,这些部门依法对相应噪声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力。3.如上述两种方式不能解决,最后的手段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污染、赔偿损失。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了公民享有居住安宁权,同时《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诉讼费用。

  当然,邻里关系的解决方式还是以沟通和协调解决为主,但如果协调仍然不能解决,便可以向对方采取正式通告的方式,比如发律师函告知对方您会采取报警或起诉的方式。同时还应当及时做好取证工作,例如录音、请环保部门进行噪音分贝测试并要求出具测试报告以备诉讼提供证据之用。

责编:张磊磊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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