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兰州12月27日消息 因国家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修改,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随之发生变化。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表示:用人单位凡在2008年1月1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2007年12月30日到31日公休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否则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到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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