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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城管遇暴力抗法可用合理身体强制力引争议
2012-11-30 10:31   来源:西部商报    打印本页 关闭
    

  原标题:遭遇暴力抗法咋处置 你说说看

 

  中广网兰州11月30日消息 甘肃省法制办与清华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共同制定的《甘肃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指南》(草案)(以下简称《执法指南》),其中“身体强制力”的相关内容引起广泛争议。据了解,《执法指南》草案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昨日,《执法指南》编辑委员会再次就《执法指南》草案邀请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

  两种情况下可使用合理身体强制力

  A.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拒不听从现场指令的,可以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合理的身体强制力,排除妨碍,迫使其履行义务。作该条规定,针对的是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严重到了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纠正。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17条。须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使用身体强制力还要满足这7个前提条件——

  1.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对该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城市管理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纠正。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正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4.义务人拒不听从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令。5.给予口头警告,义务人仍然拒不服从。6.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7.城管执法人员使用身体强制力,必须以“合理”为限。

  B.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依法使用身体强制力予以制止。该种情况下使用身体强制力,针对的不是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而是正在进行的针对国家、公共利益或人身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执法指南》草案仍在修订、完善

  编辑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执法指南》作以上两种情形的规定,不仅是为了解决城管执法中一些严重违法行为难以制止、纠正的‘执法难’问题,更是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些‘违法执法’‘暴力执法’问题。身体强制力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是根据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执法时的强制措施进行了细化。据介绍,身体强制力是针对执法时遇到暴力抗法,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时候,通过身体强制力阻止违法行为的扩张,阻止给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民的财产造成损害。这并不是说城管可以把执法对象带走,而是执法对象在有其他违法情况下的紧急制止。为此,《执法指南》也做了大量针对城管执法人员文明、规范、严格执法的具体规定。”

  编辑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在制定过程中将《执法指南》草案对社会全部公开,就是为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我们衷心感谢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及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批评,这可以使《执法指南》的制定更加合理、完善。目前《执法指南》草案仍在修订、完善过程中,欢迎媒体和公众继续关注,并提出意见、建议。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我们会认真研究,并吸收到《执法指南》中去。”

  观点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李晓玲:《执法指南》的出台增强了行政执法的程序严密性,可操作性;使得执法者的行政执法能达到合法合理及时的要求,解决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性与定量适用的准确性问题。但必须强调防卫的必要性。

  李晓玲说“我担心,此条防卫会被滥用。”前者代表公权力机关,具有优势地位;后者被强行执法,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不对等适用防卫就比一般人适用防卫严格得多,应当特别注意不要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以防滥用。

  兰州大学法学院俞树毅教授:我们首先要明确城管在执法中,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倘若这个关键问题都没弄明白,文明执法很可能遭到扭曲。(记者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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